信赖保护原则的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的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主体?

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应给公众和相对人以明确的预期,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

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时,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四,可以或应当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