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注册苗木绿化公司

申请花木公司需要些什么?

申请花木公司需要些什么?

注册绿化苗木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工商税务证件,另一个是园林绿化资质。 一、工商、税务证件 1、企业核准名称 2、工商局受理材料、发照 3、刻制公章、办理代码、税务、银行 二、申请园林绿化资质。 在建设部网站上有,你可以查一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级以下的资质申请,一级由建设部审核许可;出借资质的事情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违规行为,但目前的市场实际却大行其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资金,市场规范性,建设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实力等多方面影响,越是大企业在这方面越慎重,小企业就比较放松了 (一)、审核、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17号令)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要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准承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任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发[1997]128号) (二)、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2.申请二级、三级及四级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3.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资质 1、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五年承担过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在省内或周边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
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二级资质 1、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摸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级资质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主要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四级资质 1、企业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1年承担过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工作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人数的5%。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抽水机、植保、园林工具、工程模具、绘图仪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20万元以上。 (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和企业申报材料。 省建设厅随时受理一级资质申报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报建设部审批。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3.企业申请二级、三级及四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 4、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5、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三级以上技工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租地合同、房产证明、购置的大型机械设备发票 8、业绩证明(承建的大型绿化工程合同) 说明:以上材料内容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企业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进行核对。附件材料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和日期。 (六)、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资质证书上变更的,按以下规定随时办理: 1.一级企业变更由省建设厅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 2.二级、三级及四级企业变更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签署意见报建设厅; 3.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批准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任命文件、有关职称证书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建设厅办理。 (七)、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补办,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企业名称、遗失资质证书编号)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补办的申请报告,到建设厅随时办理。 (八)、注意事项 1.根据建设部规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 2.企业取得资质后,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其他条件满足上一个级别标准的要求时,方可申请资质升级。 3.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进行二、三、四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一级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进行。

绿化资质申请条件?

一、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上述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范围,进行资质核定。
三、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按一、二、三级设置。企业资质标准和经营范围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的要求执行。
五、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发证。
六、省建设厅负责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或有关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七、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在省工商注册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省级专业部门或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可向该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申请并经其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八、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三级)申请和核定。
九、申请核定园林绿化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需报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申请材料的原件。提交的材料如下: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表所填内容须为打印件,并附EXCEL电子版);
2、企业工商登记的企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5、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6、企业项目经理的证明材料;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8、申请表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企业办公场所和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10、申请表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11、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新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上述1、2、4、5、6、7、8、9条所列资料。申请升级的企业须提供1--11条所列资料。
十、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材料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十一、资质申请人应交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和附件材料、原件相符,并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对印章。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实地考查,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十二、附件材料的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型纸张。
附件材料应按顺序分三部分装订。其中第一部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升级企业),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场所证明等资料;第二部分为代表性工程合同及质量安全资料(升级企业),施工机械、质量检测设备等资料;第三部分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企业人员资料。
十三、获得新资质的企业均设定二年的试行期。期满申请试行资质转正的,除提供第九条1-9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增加和减少名单明细表及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2、企业技术设备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3、试行期间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项目及相关证明;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二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二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十四、试行企业经验收合格的,转为正式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延长试行期或吊销企业资质。
十五、凡具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动态考核,并自觉接受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
十六、省建设厅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核部门的材料进行检查。
十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省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申请人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进行说明,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十八、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九、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十、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二十一、园林绿化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或有关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办资质证书变更。
二十二、园林绿化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和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意见;
2、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原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十三、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省建设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且在一年内不得提出资质申报申请:
二十四、获得园林绿化二、三级资质,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可以吊销或撤消企业资质证书:
1、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5、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7、依法可以撤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