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去哪里登记

婚姻登记去哪里登记 结婚在哪登记?

结婚在哪登记?

结婚在哪登记?

1.结婚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2.结婚登记的程序:在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第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依法履行申请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离过婚申请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即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二是,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登记,共同接受审查,不能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登记时如本人不能亲自填写申请书的,可提出口头申请,由委托人代写,最后需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印)方为有效。三是,当事人申请结婚时,须携带个人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三张和3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张。由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公章并不得任意涂改,其有效期通常为两个月,过期无效。四是,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前强制性婚检也随之取消。但为了家庭幸福、后代健康,建议准备结婚的男女自觉婚检。五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等情况,属于履行义务的性质,并非法律赋予该组织享有的同意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法定权利。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批准机构。因此,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如实地提供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不得随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出具证明。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第二,审查。审查是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申请的继续,登记的基础。它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还须亲自调查。二是,审查条件。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是否本人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关于近亲结婚的限制;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机关也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第三,登记。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